中国法院网讯(周玉国 崔爱英)  因工作生隙,自觉权利受阻的粮管所副主任雇凶砍杀主任,造成主任身受重伤。4月25日,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雇主黄明川、凶手赵杰有期徒刑各6年,判处被告人杨建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明川与李天亮均在郸城县秋渠乡粮管所工作,黄明川为该所副主任,李天亮为主任。二人平素个人关系尚可,但在工作上经常话不投机,甚至格格不入。黄明川认为李天亮是有意压制他,使其权利未能得到很好行使,遂产生雇凶害人念头。

2004年5月12日,黄明川找到本乡好友杨建伟,向其诉说自己受到压制欲寻报复的想法,恳请杨建伟出面除去心腹之患。杨建伟答应后即找到外出打工认识的郭新社,让郭新社具体操作此事,并承诺事后给付酬金。双方谈妥后,黄明川将李天亮外貌特征、平时衣着,活动规律等情况悉诉于杨、郭二人。

2004年6月10日晚9时许,郭新社纠集赵杰、杨东亮(在逃)、付燕林(在逃)、张国力(在逃)、及另一男子(在逃)共6人,持砍刀、钢管,在秋渠乡粮管所大门口处等候李天亮。待李天亮从门口路过时,6人蜂拥而上,对李天亮连砍带打致其受伤10余处,造成其失血性休克。而后,6人驾摩托车逃离现场,郭新社在逃跑途中摔成重伤死亡。事后,黄明川给付杨建伟人民币6000元。经法医技术鉴定,李天亮所受损伤属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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