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
其中,国家网信办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都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在直播营销平台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数据安全等机制。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四)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五)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
(七)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此外,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