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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团购”如火如荼,跟着“团长”买买买却发现到手的是假货,怎么办?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虚假宣传并从中获利的“团长”被判“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在第七届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该案例获得一等奖。
(据《扬子晚报》)
显然,这一案例不仅仅是因为判案“优秀”而获得一等奖,还因为该案在厘清销售者责任边界方面有特殊价值,为社区团购新业态如何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示范。
近年来,因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和新冠疫情叠加的影响,社区团购成为流行的消费模式。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模式在提振消费、满足居民需求的同时,也带来消费者维权难题。这其中,团购“团长”应否承担销售者责任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难题。
上述典型案例就是由此而来,审判结果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一方面,当事人朱女士作为帮卖“团长”,以推广商品链接方式赚取佣金,具有销售行为长期性、销售货源不固定性、直接面向群成员销售、以营利为目的等特点,符合销售者的要素特征。同时,朱女士在微信群中直接发布商品链接让群成员接龙购买,直接收款和负责协调售后服务,虽然其主张仅是参与帮卖的销售推广者而不是销售者,但其并未向买家明示,买家足以认为其交易的对象就是“团长”朱女士。这样一来,在“团长”不能证明其已经通过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的情况下,买家主张“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就是顺理成章。一句话,“团长”帮卖获利且有欺诈行为,就要承担销售者责任。基于上述判断,司法机关“一锤定音”:该案中,买家基于“团长”的虚假宣传陷于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团长”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也是一堂法治课。“团长”作为销售者,在向团员推销商品时,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有关商品的品牌、质量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法律无情,结果势必后悔莫及。需要补充的是,依据是否获利,“团长”可以分为好意施惠型与有偿帮卖型两类。好意施惠型“团长”可以不承担销售者责任,但有偿帮卖型“团长”,若无法举证证明其已通过足以使团员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应承担销售者责任。若其已经尽到标明义务,则应综合考虑其身份、职能、目的、行为等因素,对团购交易过程作实质性审查,从而判定其是否承担销售者责任。
期待各位“团长”明辨是非,好自为之,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为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优惠,让社区团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