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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晚,济南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称,年过六旬的男性旅客岳某某霸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拒绝让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铁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岳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据《南方都市报》)

该事件由一男性旅客强行占据本属于他人的靠窗座位而引发。高铁霸座看似属文明素养低下行为,实质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之举。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上述新闻中的岳某某罔顾法律规定、强行霸占他人座位,并且拒听劝阻,已构成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惩戒当属咎由自取。这对于当事人和受众而言,都不失为一堂以案释法、以案明规则的法治教育课。

对号入座是大家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必须遵守和依法维护公序良俗的出行“规矩”。对于购票后随机分配到的座位,乘坐人有乘坐权和处置权。想要调换座位,就需与他人好好商量。以势压人、倚老卖老、强行“霸座”,是罔顾规则底线、漠视他人权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霸道行径。面对这样的人,既要讲道理更当明法律,劝阻无效就应法律追责。只有对“霸座”行为零容忍、不迁就、严执法,此等丑行劣习才有望得以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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