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快递保价话题备受关注。深圳一名消费者通过某快递企业寄递一部价值1.1万元的新手机,选择了2元保价,但快递公司遗失包裹后只愿意赔偿1000元;另有多名消费者的物品遗失,也未能得到全额保价的赔款。

从最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快递包裹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消费者想要获得赔偿,往往程序繁琐,并且难以得到等价赔偿。在公众的认知里,快递物品丢失或损毁,快递企业就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应当说,公众的期待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此的规定是,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未约定但购买了保价的快递,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的按《邮政法》等法律法规赔偿。而《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也是很多快递企业制定赔偿条款的由来。

按理说,法律法规对于快递的赔付规定还是相当明确的。但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么一回事。比如有一名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保价1.8万元,但寄递过程中物品破损,快递公司以“还可以维修”为由,只同意赔偿500元。可见,尽管相关规定较为明确,但快递企业总想方设法单方面决定赔偿金额。这着实让消费者闹心。要是类似的事件发生过多,还会引发消费者更大的疑虑:保价后也难以得到足额赔偿,那这保价的意义在哪里?

近年来,快递服务已经深入大众生活。消费者选择快递服务,不仅希望快,更希望物品能安全送达。快递保价,实际上是为寄送的快递“上保险”,尤其是寄送方认为快递具有特别价值时。目前快递包裹已经实现了实名制,并且还需要当面验视。这也意味着,快递企业对所寄物品的价值有着较为充分的了解。如果说“未保价物品只赔偿运费的三倍”尚有法律依据,那么已经保价的物品丢失损毁却不按保额赔偿,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快递赔付一再引发纠纷,也在提醒有关部门,不能任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关键是法律要硬起来,既然法律法规对快递的赔付已经有规定,那就应该用法律为消费者撑腰,优化消费者的维权程序,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快递企业也应该珍视自身名誉,明确赔付标准,尽到告知义务。快递物品丢失损毁后该怎么赔,快递企业就不要装糊涂了。(评论员 王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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