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18日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为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用妆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待征集),并在标志正下方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依照《规定》,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儿童化妆品应当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并结合儿童生理特点,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二)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需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三)应当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规定》还具体明确了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规定了覆盖注册备案管理、标签、上市后监管等全链条监管要求,指导企业开展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提出较一般化妆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记者庞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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