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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作为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某紧固件公司污水处理中心主管人员,为使公司污水排放能够达标,自行操作或指使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在排放污水时,通过打开在线监测房的水龙头,向排污口排放自来水的方式干扰污水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工业污水入污水管网。后于2022年5月24日被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判决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王某某违法国家规定,结伙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排放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三人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系主犯,另二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均在被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分别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均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污染物处理相关的生产活动。
法官说法
企业发展必须秉持生态保护理念,本案三被告人为企业利润最大化,无视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干扰监测数据,偷偷排放污染物,导致水体污染,因此构成刑事犯罪。企业负责人要深刻认识环境保护重要性,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以落实污染防治要求为契机,促进企业升级转型,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