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的损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和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和全身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是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列举了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常见后果。此外,本标准中的医疗事故,B级至E级,对应一级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工伤”来医疗机构就诊,且“医疗纠纷致伤残”,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今后与所在单位请求“工伤”的依据和标准。两种方法的鉴别标准相同,可以通用。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受到疾病侵害的患者。

第二,客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是医疗事故罪的必备条件之一。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以是任一种行为,如医务人员的错误疾病诊断、错误处方、药剂师的错误药物等;也可能是不作为,比如医护人员未能及时抢救危重患者,或者在工作中擅离岗位,导致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

危害结果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要求患者重伤或死亡,严重损害健康是指患者的严重残疾或功能障碍。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尚无准确的规定,相关司法机关宜尽快作出司法解释。

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三,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本罪的主体与医疗事故的主体一致,也就是说,除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治疗、护理工作的医生、药师、护士,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诊所的执业医师。

其他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医生死亡或者严重身体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四,主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心理态度,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预见到,或者自己已经预见到了,轻信可以避免,以至于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分为过失和过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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