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消息,1月1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北京某影业公司与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对 “哪吒”、“敖丙”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

据悉,北京某影业公司享有对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电影中“哪吒”、“敖丙”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

原告认为,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哪吒”“敖丙”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权权利。三被告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公映下档后不久,在涉案游戏《梦塔防》中上线电影角色同名皮肤,并使用电影剧情设定宣传该皮肤,利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热度为游戏造势,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共同构成对北京某影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对此,法院认为,《梦塔防》游戏皮肤中使用的两个美术形象与“哪吒”、“敖丙”美术作品在发型、面部五官特征、面部表情、服饰方面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成立。涉案游戏《梦塔防》中介绍哪吒、敖丙相关角色及皮肤的宣传用语,使得消费者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与涉案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角色形象、人物设定、电影情节产生混淆和误认,特别是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的版权来源产生误认,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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