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不罚”,体现了法治的温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刚刚过去的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减轻负担。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此次出台的相关措施,获得了法律的明确支持,也是对中央要求的积极落实。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既让当事市场主体领悟了法律规定,又保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了法律的指导作用,让人同时看到了法律的严肃和温情,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事实上,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并不只是“轻微违法不罚”,更着眼于建立柔性监管的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行政合规指导。兼顾法律严肃性和执法温度,是一种值得探索的解决方案。今年以来,在疫情的冲击之下,众多市场主体面临着一些实在的经营困难。在这特殊的时刻,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减轻它们的经营压力,就显得特别重要。市场主体能正常经营,经济才有活力,就业才有保障。对于很多市场主体来说,眼下只是暂时的难关,挺过去了,就会顺利发展。此时出台的《指导意见》,优化了监管执法举措,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主体的经营预期,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减轻了经济发展的制度性成本,帮助市场主体“挺过去”,对于稳住经济大盘有着十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
8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深入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严格划定权力边界,严肃查处乱罚款、收过头税费等行为。相关要求都着眼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这一《指导意见》,给市场主体“松了绑”,也给经济发展以信心,让法治兼具力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