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一线

7月11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


(相关资料图)

此外,时任该中支临时负责人罗顺元,决定通过虚挂保险代理业务方式将相关手续费返还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时任该中支总经理刘政宗,直接安排通过订立虚假合同套取费用,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5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迎宾路克兰区24号家美家商业1栋22号

主要负责人:王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1-6月,你支公司虚列宣传费用,涉及财务凭证8笔,发票金额67.52万元,所列费用用途与财务凭证记载内容不符,实际全部用于业务招待。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相关财务凭证、关于财务凭证有关情况的说明、相关采购合同、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8年5-10月,你支公司将北屯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北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推介的保险业务虚挂到5名保险代理人名下,涉及保单219笔,保费53.8万元,并将业务手续费14.11万元给予北屯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北屯市北云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北屯市超越之星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车险承保明细表、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的情况说明、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的转账明细、个人代理合同、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支公司罚款二十五万元。

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支公司罚款二十万元。

合并决定给予你支公司罚款四十五万元。

你支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支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5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56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罗顺元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你时任该支公司临时负责人,应对该支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支公司将北屯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北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推介的保险业务虚挂到5名保险代理人名下,涉及保单219笔,保费53.8万元,并将上述业务手续费14.11万元分别给予北屯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车险承保明细表、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的情况说明、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的转账明细、个人代理合同、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你时任该支公司临时负责人,决定通过虚挂保险代理业务方式将相关手续费返还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5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5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刘政宗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你时任该支公司总经理,应对该支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1-6月,该支公司虚列宣传费用,

涉及财务凭证8笔,发票金额67.52万元,所列费用用途与财务凭证记载内容不符,实际全部用于业务招待。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相关财务凭证、关于财务凭证有关情况的说明、相关采购合同、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你时任该支公司总经理,直接安排通过订立虚假合同套取费用,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5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