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
这个规则,总体上让人感受到教育惩戒应该是有尺度、有温度的。
长期以来,师生矛盾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针对学生不愿意学习、学习不好、不好好学习等情况,一方面有些教师确实还存在辱骂、体罚等传统行为,另一方面有些家长确实过度护犊子,动不动就讲人权,学校只能责怪老师。这种情况,导致两方面的情况,一是不时流传出教师的负面行为信息,另一方面有些教师害怕被家长投诉,投诉必有影响,不敢管、不愿意管,教完课拉倒,学不学在于学生。有些负责的老师,因说了几句学生,反而被学校责怪。
管不了学生
管不了学生2
这个问题的存在,实际上是法规的空白,一些中小学生校规校纪,只是笼统地描述,不具体,无法落实到行为上去。教师的规则也是道德层面约束较多,明细的条目较少,有些都是理想的要求,而实际是无法执行的,也是缺少约束的。
教师的无奈
正因为缺少细化的条目,师生都没有可以对照的细则去执行,尤其是违反了的场景非常缺少,笼统的说法很大。
所以,真正在执行层面,教师遵守的行为规范,很多是靠自己去理解的。例如要做一个负责的老师,那么这个负责到底指哪些东西呢?教师做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呢?尤其是遇到很多不愿意学习的学生,那么什么时间需要开启惩戒、该采取什么措施呢?这些场景都不细化,靠老师自己的体会去看着办,当然会有过度、不够的情况出现的。
同样,对于学生,也不知道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即使违反了会受到什么惩戒也不清楚,边界是什么?只有发生了,才知道措施是什么,显然晚了。
良好的师生关系
因此,没有清晰的教育惩戒的条件、措施是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的,必然导致一些问题的产生。
这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这里面既体现了可以进行教育惩戒的场景: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也规定了一般、较重、严重三种惩戒措施。同时也禁止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红线行为。通过划定这些“红线”。
不难看出,这个规则确实有对师生、家长都有很大的指导性,确实能做到有法可依的程度。
怎样做到更有尺度、有温度的规则呢?
我建议:
一、继续收集社会的反馈,采取合理的意见汇总进行修改;
二、进行试点,在各省选择一些城市、乡村各层级学校进行试点,总结经验;
三、对教师进行专门宣讲培训考试、利用家长会等方式对家长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措施,利用班会对学生进行宣讲
四、推广、修改
良好的师生边界
我认为,教育部总算做了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及时解决了部分教师不敢管、一管就易错的困境,对于教师履行好师德、约束师生双方行为都有很大好处。相信后续教师体罚过度、老师不敢负责的报道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