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旬,广州增城法院中新法庭在审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走访了派出所、村委等单位,理清事情原由,面对面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成功使双方达成和解,最终撤诉结案,并针对监护人教育失职的行为,依法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据悉,这也是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广州地区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15岁辍学少年因偷电动车被告上法庭
15岁的少年正值花季,理应在校园里接受良好的教育,遨游在知识的海洋里。
然而,家在增城的小丽和小江,却因父母工作忙,缺于管教,初中便辍学在家,无所事事,整日在外游荡,价值观受到“社会不良人士”的影响逐渐出现偏差。
前段时间,小丽和小江更是偷了附近家秦女士的电动车,骑到别处游玩导致车辆丢失。秦女士多次协商无果,遂将小丽、小江以及两人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电动车的损失2800元。
让人疑惑的是,该案开庭时被告均未到庭。其实该案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要写判决很容易,但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教育问题,经办法官徐小卓并不想“草草结案”,而是选择“挖根刨底”,弄清楚小丽与小江盗窃的根本原因。
法官家访后发出《家庭教育令》
徐小卓法官先后走访办理该案的派出所和被告村委了解情况,从办案民警处得知,警方对案件进行处理调解时,两个少年的父母不仅不愿意赔偿,而且态度十分恶劣,根本没意识到孩子做错了,家长理应承担责任并予以正确引导。
村委则表示,小江的父母平时工作忙,比较少管小孩;小丽的父母已经离异,小丽跟着父亲生活,父女间缺乏交流。
随后,徐小卓法官在当地村委协调下与小江的父亲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工作很重要,可也不能忽略了孩子成长教育的问题啊!他都因盗窃的事闹上法庭了,你们依旧选择不出庭,做错事就要负起责任,作为家长更加要以身作则啊。”
经过徐小卓法官苦口婆心的一番劝说后,小江的父亲终于意识到了错误,表示愿意与原告秦女士协商赔偿事宜。遂徐小卓法官又联系了小丽的监护人,对他们进行了口头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要求其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对秦女士的电动车损失作出赔偿。经协调,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秦女士撤回了起诉。
案件虽审结了,但小江和小丽的成长教育问题依然牵动着徐小卓法官的心。徐小卓法官发现,小江与小丽辍学在家,接触的都是社会人群,价值观念十分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加上成长路上缺少家长关爱,往后若无正确引导,将有可能再次违法。法官认为,小江与小丽的家长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未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是导致未成年孩子实施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应依法予以纠正。
今年3月16日,增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分别向小江和小丽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督促家长让辍学孩子返校继续接受教育
针对小江与小丽辍学在家的情况,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中明确要求,家长要与学校相互配合,让小江和小丽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也可以将孩子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同时,要求父母多陪伴孩子,多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孩子谨慎交友、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据介绍,此《家庭教育令》自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教育令失效前,小丽与小江本人或密切接触他们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家长不依法执行或将受罚
教育令最后特别强调,如义务履行人违反本教育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家庭以及全社会的责任。《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能有效督促孩子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让家庭监管“归位”。
释疑:家庭教育指导书与家庭教育令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悉,《家庭教育令》更多是使用在家庭教育已经出现问题并可能导致严重影响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或侵害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
而此前发布的关于《家庭教育指导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仅是对离婚后的家庭教育存在疑惑或顾虑,所以法院是根据个案情况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书》的方式就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提出指导性意见,督促父母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