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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水 大气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其中水污染防治资金49781万元,大气污染防治资金5331万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7165万元。详情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水 大气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2〕75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17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20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18号)要求,结合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49781万元,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3年“2110302水体”支出预算指标。
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5331万元,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3年“2110301大气”支出预算指标。
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7165万元,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3年“2110307 土壤”支出预算指标。
二、提前下达的中央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请各有关市、县(市)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同时,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后续项目储备工作,避免“资金等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