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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首宗涉海上风电保险案件二审撤诉结案,被告已按照一审判决自动履行4000余万元。
2021年7月25日10时许,在惠州港口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现场,某海上风电安装平台进行插桩作业过程中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导致平台沉没。正在平台停工待命的履带式起重机亦随着该平台沉入海中。
原告就履带式起重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保险,在事故发生后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于2022年5月底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00万元及其利息。
庭审中,被告否认已落海设备属于保险标的,认为原告不具有保险利益。合议庭通过查明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信息以及设备装车运输、安装等事实,认定落海设备系保险标的,原告对设备具有保险利益。
针对双方争议的起重机的“倾覆”是否属于保险承保范围、本案是否存在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情形、原告是否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落海设备系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不定值保险与折旧率计算、本案是否存在重复保险等问题,合议庭对此类新类型案件经过多次合议,反复研究,厘清思路,形成裁判观点。
“起重机设备相对于在陆上作业,其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对保险人而言承保风险更大,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关键。”据广州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鉴于原告在投保时已向被告提交的买卖合同文本中记载了“超起轻臂(海上风电)132米”等内容,被告在承保当时应当知道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而未向原告主动询问上述情况,合议庭认为原告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被告关于履带式起重机已安装于平台,属于船舶属具的一部分,其与案外人就平台投保的保险构成重复保险的抗辩,合议庭认为起重机虽被暂时安装于平台用于海上风电作业,但与平台本身可以分离,未成为船舶属具的一部分,设备和平台的所有人也不相同,因而不构成重复保险。
此案中,原告方承受着风电设备落海事故带来的系列损失,同时还需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资金与经营压力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最终,被告上诉后,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原告对利息作出让步,被告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