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管理股?
特殊管理股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在股权中涉及管理事务时,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其最主要的特点为,能够用很少的股份来获得对企业的执行管理权或一票否决权。
具体来说,公司的股份分为a股和b股,二者具有相同的经营收益权,但“特殊管理股份”(b股)的股份具有特殊的表决权,包括董事的选举和公司重大交易的表决。
许多在文化传媒实施特殊股权的外国企业都有特殊股权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这使得一些股东长期持有成为定局,并使这种股权能够长期保持足够的权重,从而保证了重要决策者对舆论的主导力。
一般来说,特殊管理股票是指在股权,当涉及管理事务时,一些超过普通股东表决权的股票,其特点是用很少的股份获得企业的执行管理权。
特别管理单位不是为了分享资金,而是为了管理企业的方向。
虽然“特别管理单位”是一个在中国很少实践的新概念,但在世界上还是有先例的。新加坡报业控股有限公司是传媒业实行“特别管理单位”的主体。在本公司,与普通股相比,“特殊管理股”始终处于控制地位,严格限制任何个人或机构拥有3%以上的股份和设立经营权。以确保新加坡政府和新加坡主流社会对媒体的控制
特殊管理股具有哪些特殊性质?
针对特殊的目的
传媒企业最重要的产品是舆论的影响力;舆论的影响必须是方向性的。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股份制传媒集团,其资金来源逐渐分散,投资者身份也变得复杂,尤其是传媒集团上市后,这种情况会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媒体企业在股东多元化、意见多元化的条件下,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成为当务之急。
事实上,一些重要的外国媒体企业也面临着如何有效控制舆论导向的问题。经过长期的探索,他们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
以美国为例,大多数重要的传媒企业都是家族企业。即便如此,这些重要媒体本身更被视为承载社会主流价值的公共工具。因此,掌握重要媒体的家庭也有相当大的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大多数上市传媒集团都通过专门的股权实行家族控制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制度。其中的一个普遍做法是在传媒企业中设立双重股权,即规定其中,等股权,有权对集团的重大事务进行表决,同时规定股权不得或基本上不得上市流通。这相当于将做出重大决策的权力限制在少数固定的成员范围内,从而确保有效控制集团的重大决策和舆论导向。
发挥特殊的作用
然而,许多有特殊股权的外国媒体企业对需要特殊股权决定的“重大事务”有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和限制。股权不能干预规定范围之外的事务,即使这些事务看起来很重要。
特殊股权所能负责的一般仅限于企业的重要人事安排和重要的舆论导向,在我国试行“特殊管理单位”也应借鉴。由特别股权,来决定集团的重要人事安排并不令人费解,所以没有必要深入细节;由特别股权控制的舆论导向通常是通过一些持有特别股权的股东实现的,这些股东直接负责其编辑业务。当然,这些股东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敏感性,并具有令人信服的判断和检查媒体日常重要报道中所反映的舆论导向的能力。
在中国,对于已经完成重组甚至上市的媒体集团来说,编辑业务不仅是他们的核心业务,也是他们产业产业链中的决定性一环。在传媒集团的发展中,采访和编辑是体现其文化企业特色不可或缺的要素。媒体集团只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采编团队,才能逐步形成自己的品牌、独特价值和核心竞争力。然而,基于急功近利的心理,在国内一些媒体集团中,更注重管理而非编辑是很常见的。
将采编业务量化为产权清晰的资产尤其有助于充分反映其价值和在集团中的地位,集团内部关系将更加顺畅。“特殊管理股”将直接推动采编业务量化为产权清晰的资产。
维持特殊的权重
许多实行特殊股权的外国媒体企业都有特殊股权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这使得一些股东长期持有成为定局,并使这种股权能够长期保持足够的权重,从而保证了重要决策者对舆论的主导力。也就是说,无论新增多少普通股,特殊股权的持有者不必注入新资金,他们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股权,在决定重大事务时有足够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换句话说,特殊股权的持有者不必担心他们的公众舆论的主导力量会在任何时候被强大的财富股所稀释和削弱。
正因为不担心财富股会侵蚀舆论的主导力量,集团可以尽可能扩大普通股的扩张,实现最大融资。另一方面,已实施特别股权的外国媒体企业的特别股权重较大,其行使范围毕竟有限,尤其是在明确量化之后。
这种规定不仅限制了特殊股份的权力,而且有利于企业内部资产和责任的明确划分。具体来说,拥有特殊股权甚至负责编辑编目业务的股东只能在分工领域行使其领导权力,而无权干预公司的其他业务问题。
在一个企业中,如果资本的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企业的发展就注定缺乏动力。为了使传媒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我们必须更多地从市场和股东的角度考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媒体企业在这一点上也不例外。
在我国,要想做大做强,必须在保证其舆论导向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企业的特色。因此,试行“特殊管理股”应基于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自律精神,不寻求超越法规的特权和利益,为媒体集团提供强化内部职责和规范的机会,使其具有长期可持续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