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谢勇9日在谈及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话题时指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9日上午,最高法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典型案例举行新闻发布会。在被问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最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解释》对此有无专门规定时,谢勇作出上述表述。
谢勇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这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最为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过期食品,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二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虽然标明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但是标注不清晰、不醒目,让消费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本身的意义。
谢勇说,针对上述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