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欧盟可能会加快有关碳关税的立法进程,欧盟碳关税将对长三角相关出口企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直接导致长三角相关领域产品国际竞争力减弱及出口贸易下滑,相关产业链风险与金融风险也会增加。为更好应对外部环境以及内部环境的变化,上海在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同时,也需要积极推进地方碳排放交易试点,可以把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提升到长三角碳排放交易一体化的层次。原因在于:


(资料图)

1、长三角区域在碳市场方面需要一体化的新平台。长三角区域相关出口企业获得欧盟碳关税减免需要上海碳市场平台创新,纳入上海碳市场的出口企业有获得欧盟碳关税减免的可能。欧盟碳关税制度本质上是为了使进口产品和欧盟产品承担相同的碳排放成本。欧盟为避免进口产品被双重征税,规定扣除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经支付碳排放成本后再缴纳碳关税,这就意味着,只要长三角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行业被纳入上海碳市场,这些产品在出口欧盟的时候,就可以把在已经支付过的碳排放成本扣除后再缴纳欧盟碳关税。

2、出口欧盟企业碳排放核算方面的能力建设需要新的辅导平台。欧盟碳关税政策过渡期为2023年至2025年,总共3年。在过渡期内,欧盟不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只要求欧盟进口商每季度报告进口产品量、碳含量及在原产国支付碳价等信息。长三角区域出口企业可以利用欧盟碳关税施前的3年过渡期,启动应对欧盟碳关税的能力建设。上海可以发挥碳排放交易试点方面积累的经验,辅导长三角区域的出口企业对碳排放量、产品的碳足迹、可能被征收的碳关税进行核算和预测,制定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计划。

3、长三角区域碳排放交易一体化是上海市碳普惠机制建设的内在要求。《上海市碳普惠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提出以重点城市为载体推动长三角碳普惠机制联建工作先行先试,打造“规则共建、标准统一”的长三角区域碳普惠体系,引领长三角区域碳普惠机制联建。这项机制的顺利推进能够为推进长三角区域碳排放交易一体化发展提供基础。上海在碳普惠体系设计、减排量交易与消纳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条件协助长三角区域地方碳普惠机制的建设运营。

为此,建议:

1、设立新组织机构与欧盟就碳关税问题进行协商。设立新的组织机构代表长三角区域出口欧盟企业与欧盟就碳关税问题进行协商和能力建设合作。联合长三角地区的生态环境局、商务委、自贸区、海关、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长三角地区有关出口欧盟企业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机构设立长三角有关欧盟碳关税的协调机构,代表长三角地区出口欧盟企业与欧盟有关方面进行讨论、沟通与协调。

2、创新发展衔接欧盟碳关税的新型政策工具,在上海碳市场增设新板块。依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平台,在上海探索设立长三角区域出口欧盟企业自愿参加的上海碳市场新板块。通过调整碳排放配额总量、拍卖数量和节奏,使得该碳市场的碳排放配额的价格能够与欧盟碳市场的配额价格相当或可折算,从而实现欧盟减免相关出口企业碳关税的结果。进一步探索该自愿减排市场与欧盟通过“沪欧通”和“欧互通”的方式,让中欧相关企业互相参与对方的碳市场,中欧相关碳市场的碳排放配额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互认。探索该自愿减排市场与欧盟相关碳市场完全打通,形成特定行业领域的世界性统一碳市场。

3、搭建服务长三角出口欧盟企业的产品碳排放核算公共平台。依托上海碳排放核算机构体系和碳排放交易试点经验,组织碳排放核算机构服务长三角出口欧盟企业产品碳排放核算需求,扩大上海在碳排放核算、法律和外贸服务方面的机构体系建设。建立数据库,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提供大数据方面的支持。例如,建立出口欧盟企业产品碳排放量方面的数据库,在评估企业与碳排放有关的经营风险方面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支持。

4、设立新的组织机构,主导RCEP与欧盟关于碳关税的谈判。在上海设立RCEP有关欧盟碳关税问题的常设机构,新的机构聚焦RCEP成员国对欧盟出口重点贸易领域的碳关税问题,深度参与并主导RCEP区域作为整体与欧盟进行碳关税的谈判和沟通。在RCEP框架内发挥领导力和影响力,积极协调RCEP与欧盟在碳关税方面的事务,主导RCEP与欧盟的相关谈判和缔约。

5、建立长三角碳普惠机制基金,市场化推动长三角碳普惠项目发展。支持上海金融机构联合有碳中和需求的大型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上海长三角碳普惠机制基金。基金在探索碳普惠减排量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率先垂范,并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进入长三角碳普惠领域。通过长三角碳普惠机制基金,率先尝试开发基于碳普惠减排量的各类质押、应收账款保理、债券、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盘活企业及个人等各类主体拥有的碳资产,增加碳普惠价值认可范围。

(本文为民建上海市委2023年集体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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