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副主席是副国级
国家级副职: ***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不入常的),国务委员,更高人民法院院长,更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决定取消“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职位;1982年后重新恢复。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副主席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宪法同时规定:和主席一样,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内简称国家副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具有很高的荣誉性质。根据宪法规定,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使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决定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的职位;1982年后重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