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镇江5月10日电(记者何慧敏 通讯员陈浩)作为工程项目监管人员的何某、田某二人,本应履行好项目把关职责,却受不住诱惑,在明知项目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情况下,接受施工方请托,违规办理考评手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达850余万元。近日,经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无中生有”
现场考评表上的分数是在办公室“商量”出来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何某和田某是江苏省镇江新区某工程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考评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受理施工方提交的考评申请后,到现场查看文明施工措施情况并在相关考评表上打分、签字。而这些考评表将被施工方报送到招标管理部门,作为结算相关考评费用的依据。
2016年8月至9月,两人接到对辖区内某安置房工程项目开展现场考评工作的任务。该项目曾经发生过安全事故,并且项目已经竣工,超过了考评节点,依据相关规定,该项目不符合计取现场考评费的条件,作为一线监管人员的何某、田某对此心知肚明。但在业务单位的请托贿赂下,收到“好处费”的二人竟同意为该项目补办考评手续。
考评手续该如何办理?二人自有办法。他们先准备了一份空白的考评表,在未去现场检查的情况下,二人在办公室分析讨论,根据之前甲方、监理等单位的评分预定出分数段,然后逐项打分,“凑”出考评的总分,随后分别签字确认。为谨慎起见,何某还提出不要写签字时间,遇到问题可以辩解称“分数是在现场考评时打的,只是忘了签日期,而非后续补办”。
除了上述安置房工程项目,何某、田某还“故技重施”,还为另一业务单位补办了考评手续。二人的行为致使上述工程付款中未扣除相关费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850余万元,二人分别收受业务单位贿送的钱款12万元。
“欲壑难填”
他们认为受贿是对自己辛勤工作的“回报”
何某、田某二人除滥用职权犯罪,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受贿行为涉及项目执法检查、安全监督等多个方面。二人从接受宴请、逢年过节收受所谓“节礼”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肆收受、索取贿赂。
据何某供述,最开始他也婉拒一些礼金,但是“盛情难却”,还是接受了,“钱挣得很容易又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他甚至觉得这是对自己辛勤工作的“回报”。随着贪欲的不断增长,二人认为,收受业务单位的一些财物不过是“人情往来”“行业潜规则”,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现象,不收的话就是与“大环境”格格不入。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田某在对同一个项目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先后在项目现场或者办公室等地点收受他人财物十余次,每次千元到上万元不等。何某不仅大肆收受他人财物,在调离一线执法岗位后,还编造“打点关系”“收取专家评审费”等事由向他人索取贿赂达10余万元。
“查漏补缺”
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帮助案发单位规范履职
案件虽然已告一段落,但风险点尚未根除。检察机关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现场考评工作监管不到位、执法检查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向该工程监管部门的主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完善现场考评工作资料、强化印章审批管理、健全台账归档管理等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主管单位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委会专题进行通报剖析,并责成该部门对自身监管流程、内部管理、廉政教育等进行深刻反思并予以整改落实。目前,该部门已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逐条细化,修订《廉政风险防控清单》,逐步建立健全行风监督员、现场回访、邀请派驻纪检组定期走访调研等内外监督机制。
小检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工程建设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项目监管者滥用职权,让违规工程“上马”,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存在安全、环保等隐患,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项目监管单位应当全面梳理排查各环节的廉洁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强化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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