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教育局获悉,《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办法》规定,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可以开设托班。每个托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

《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办法》指出,婴幼儿入托年龄应当为24个月及以上,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婴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

收费方面,《办法》指出,民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合理制定,依法报区教育和物价部门备案。服务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办法》自2022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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