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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兼辽宁省能源局原局长汪洪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汪洪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汪洪溟在先后担任鞍山市委副秘书长,鞍山市千山区委副书记、区长,鞍山市千山区委书记兼汤岗子新城管委会党工委书记,鞍山市委常委、秘书长,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兼任辽宁省能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加快推进项目审批、调转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