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要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服务。持续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稳步提升签约服务率,支持保障家庭医生团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个性化服务。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探索和创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模式,实施脊髓损伤、语后聋、中途失明、精神残疾人生活重建康复项目,与职业培训、就业有效衔接,帮助其融入社会,打造山东特色的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品牌。
《意见》明确,要规范改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创新开展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探索改进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关注罕见病致残儿童康复救助,打造山东特色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模式。整合资源完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联合工作机制,延伸服务链条,促进各类残疾儿童全面康复与发展。
在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方面,《意见》提出,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发挥省康复研究中心、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龙头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市建设残疾人康复区域分中心,推动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和规范运行。在强化残疾人社区康复功能方面,《意见》明确,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以及偏远地区的社区康复服务平台建设。配合做好“如康家园”建设,立足社区(村)资源、条件,完善康复设施、队伍,开展日间照料、工疗、娱疗、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适宜的社区康复服务。
为加强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意见》提出,强化康复学科专业建设,深化高等医学院校、专业医疗机构、特殊教育院校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支持有条件的院校设置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特殊教育等专业。
《意见》还明确,要探索推进更加精准的辅助器具适配制度,与家庭无障碍改造衔接融合。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络,依托社会化服务资源开展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支持医疗、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进一步落实将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按规定做好城乡居民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医保参保患者门诊保障工作。(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