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公告,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长期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教师职称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具备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自主开展评审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指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和实际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价,注重业内和社会认可。

在适用范围上,《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下同)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低于或高于公办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市经批准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指出,具备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依据标准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

部分高级教师职称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明确,要拓宽基层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通道。对长期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教师职称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评审办法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标准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教师,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和流动,向其他地区或非基层单位流动的,应取得高一层级职称或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与此同时,《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规定,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可实行单列评审,向一线教师倾斜。中小学思政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时事教育和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计入课时量。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则提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还特别提出对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确需评价计算机能力水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反馈意见途径: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发送电子邮件

2.寄送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2月9日。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林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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