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辽宁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辽人社发〔2021〕1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从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四个方面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然而,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
为切实保障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高院、省总工会等8个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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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厘清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企业范围,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的企业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和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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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明确,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台账,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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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要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针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优化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工会组织、强化城市配套和教育供给等工作生活服务保障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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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提出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监管力度以及建立健全协调治理机制,进一步压实相关部门责任,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记者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