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44号总局令中通告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当事人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管理办法》首次做出明确规定,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的行为,将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依据《管理办法》,较重行政处罚内容包括: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上述《管理办法》对化妆品领域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以及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违法行为,视情节将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接受相应处罚。此外,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等一系列行为等适用。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对化妆品中的“非法添加”作出了规定,化妆品监管力度升级。(记者:庞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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