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族”,顾名思义是指有谋生能力,却不肯就业,得靠父母供养的年轻人。近年来,“啃老”这个词不时地进入人们的视野。
赋予老年人对“啃老族”说“不”的权力,不仅体现了国家、社会对于老年群体的关爱,更从法律的角度给了老年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让老年人群体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支持。本案的裁判明确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对于成年子女自己“躺平”却让父母负重前行的行为予以了否定,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青年人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鼓励青年人用勤劳的汗水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权利,父母有权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起典型案例,对各地法院裁判类似强行“啃老”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对于“啃老族”来说,这是敲响警钟;对于父母来说,也可从中吸取教训。
其实,孩子之所以“啃老”,大多还是父母溺爱惹的祸。这个案例提醒家长,一定要培养孩子独立自强的能力和艰苦奋斗的精神。面对强行“啃老”行为,老年人要勇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大声地对“啃老族”说“不”。(法眼观潮凌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