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管理方面,对于暂时缺少规划依据的项目,《意见》提出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规划方案并纳入详细规划组织实施的解决路径。
许可程序方面,《意见》提出允许确实难以满足现行技术规范的项目,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相关技术指标,同时鼓励各地通过探索特定项目的规划许可豁免制度、建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制度等,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土地供应方面,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或引入社会资本以入股、转让等方式开展改造,确需改变用地主体的,可在改造合作协议中明确改造完成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引入的社会资本。允许周边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以及非居住的低效用地,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后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参照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办理供地手续,以提高城镇老旧小区土地使用效率。
同时,《意见》要求地方在推进过程中,做好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并强化监管考核,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保障涉及群众的权益,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记者 沈佳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