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原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划转至同级税务部门征收。

据悉,征收职能划转后,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比照税收管辖范围,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分成比例缴入相应国库。省级收取的残保金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分成10%、市级分成90%;县本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市级各分成5%、县级分成90%。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残保金开具税收票据。

对于2022 年及以前年度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未缴的残保金,应于2023年7月1日前足额补缴。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相关清缴工作,并按各级清分比例缴入国库。为残保金征收设立的非税汇缴账户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应予撤销,并办理销户手续。在上述期间划转,整合及转企的事业单位欠缴的残保金,由改革后单位负责补缴。省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欠缴的残保金,由其在现有经费渠道内调整结构解决。

经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金额,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者任志霞 实习生徐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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