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运用渗透到工作的方方面面。一些单位给员工配备了工作手机作为内部福利。但是,员工使用工作手机产生的通话内容,单位是否可以收集、利用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公司认为离职员工存在“飞单”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提交的证据却是员工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文件……

【案情回顾】

小李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底,小李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公司。

谁知,过了不久,公司以存在“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小李赔偿因“飞单”造成的公司损失14万余元。

为证明小李存在“飞单”的行为,公司拿出的证据,是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在这些通话录音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劳动仲裁部门根据该通话录音,认定小李存在“飞单”行为,裁定小李赔偿公司14万余元。

小李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未经允许远程监控,严重侵犯我的隐私权!” 小李认为,公司截取的录音内容没有涉及具体项目、实际发生时间、金额、人物,只是与朋友的正常通话聊天,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商业利益损失。公司远程监控自己电话,且并未事先告知,严重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因此该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司则主张,公司没有侵犯小李隐私权,公司把手机发放给员工就是用于工作的,所以公司有权取得通话信息。有证据证明小李确实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比例要求小李补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已告知小李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确同意,故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该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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