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买个二手高档车性价比高,但丽水的黄先生不想却踩到了坑里:花了25万买到的宝马车,用了不久就出了问题。近日,黄先生的维权有了结果。

2020年11月,黄先生想购买一辆宝马二手车,经朋友推荐,他来到杭州陈先生的二手车店,看上了一辆宝马车,据陈先生介绍,该车车况非常好、性价比也高。黄某非常满意,双方约定总车款为25万元。此后,黄先生高高兴兴地付了首款、办了按揭、提了车。

谁知道,提车仅仅1个多月,黄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就发现,宝马车的操作性能存在严重问题,并出现了连续两天无法启动的情况,影响了正常使用。于是,黄先生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该车系涉水车辆。

和车行协商不成,黄先生以欺诈为由,诉请丽水市莲都区法院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退还购车费25万元及8项购车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陈先生也直呼冤枉,称他通过系统查询过宝马车的维修记录和保险理赔记录,均未发现该车辆存在浸水维修、理赔记录的情况,不知道该车属于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事故报废车,已经履行了审查义务。

审理中,原告申请调查令,向车辆原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结果证实宝马车是台风天浸水车辆,原车主进行了理赔,并且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车辆。后该车几经交易过户,至2020年5月13日转至陈先生的二手车车行,以普通二手车进行售卖。

为此,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宣判,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黄先生购车款25万元,黄先生将宝马车实物返还被告;驳回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机动车是否符合驾驶上路的条件,国家对此有严格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确定了相应的检测机构和行政审批机关。

案涉宝马车系台风浸水车,已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判定为保险事故全损车辆,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对残值享有所有权的保险公司对此类车辆的处置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在未有该车符合驾驶上路条件的情况下,以该车为交通工具使用目的进行的买卖,必使该车流入交通领域、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告黄先生主张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应予采纳。

同时,因宝马车在交易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不知该车系国家明令禁止不能上路、已被保险公司判定为全损的保险事故报废车,故车辆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无过错,故原告黄先生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二手车市场的蓬勃发展,部分全损车“改头换面”以普通新车或二手车的身份重新进入交易市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浸水车又是属于全损车中维修成本较低、最好维修的,并且修复后车况相对较好,因此经修复流入“黑市”的几率较大。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尽量选择大型车商,在二手车购买过程中实地了解并观察车况,及时查询违章、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出险报告等。(通讯员管苠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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