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夏时节,杭州西溪湿地。河湖港汊、声声鸟鸣,充满着自然野趣。附近不少居民一到周末就来这里呼吸新鲜空气。

谁能想到,20多年前,这里的河道曾经垃圾遍布,大量居民因环境恶劣搬家,湿地面积也从历史上的60平方千米锐减至10余平方千米。从2003年开始,杭州市启动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逐渐恢复了西溪湿地的面貌。

6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更多湿地将进一步强化原生态保护,在新时代焕发更美的光彩。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调洪蓄水、净化水源、储碳固碳、调节气候等独特的生态功能,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栖息之地,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

“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的战略举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关志鸥说,这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现有64处国际重要湿地、29处国家重要湿地,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

但长期以来,由于对湿地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加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护责任界定,过度利用甚至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修复面临诸多挑战和压力。

在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看来,湿地保护法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短板,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扭转“重资源、轻生态”的失衡局面,推动生态法治建设。

他解释说,由于湿地管理涉及水利、环保、农业、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此前涉及的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的保护,缺乏对湿地生态空间、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

“此次实施的湿地保护法,界定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范围边界,确立了湿地保护修复和规范利用的制度体系。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湿地的合理利用,保障湿地生态良好和永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相统一。”杨朝霞说。

国家林草局湿地管理司司长吴志民表示,湿地保护法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为更加系统、更加科学地保护修复湿地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他举例说,在原则和理念方面,要求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湿地修复要以自然修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开展湿地保护修复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科学施策。

在系统性保护方面,规定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河湖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进行分类保护,并区别不同湿地类型明确修复要求。

在科学利用方面,强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并不是不要利用,而是要在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利用活动,推动湿地保护修复真正走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在责任落实方面,要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压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国家林草局将以湿地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吴志民说,力争到“十四五”末,我国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恢复湿地100万亩,营造红树林13.57万亩,修复红树林14.62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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