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去11月中旬的一天傍晚,空中飘着细雨,韩明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接孩子放学回家。行驶到某路口时,侧后方传来一阵喇叭声,后方的一辆电瓶车示意要超车,韩明便转向右侧试图让行。
可谁知,就在转向的这两秒钟内,意外发生了。只听见“砰”的一声,电动车似乎撞到了什么东西,瞬间倒地。韩明慌忙起身,看见一位老人躺在她的电动车前,嘴角流血。
事发后,被撞老人被紧急送往医院,但因颅脑损伤严重,不幸离世。据目击者介绍,当时道路平整,通行状况良好,老人正在路边散步。经查,韩明的电动车购于2020年,最快时速20多公里每小时,其自述案发时车速未达最高限值。
老人正常走着路,电动车也没超速,为何会发生事故?
“我当时注意力放在旁边车上了,雨篷前面那块透明窗口被雨水淋了变模糊了,我看不太清,没有注意到边上的老人……”被问及事故原因时,韩明懊悔不已。
余杭区交警大队民警介绍,驾驶加装雨篷的电动车上路,将被处以50元至300元不等罚款并责令就地拆除,若驾驶员拒绝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拆除后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改装、拼装、加装行为;禁止驾驶该类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其实,给电动车加装雨篷不仅违法,还非常危险。
“雨篷不仅会改变车体重心,降低行车稳定性,还容易遮挡视线、加大剐蹭风险,不利于安全骑行。另外,在遭遇紧急情况时,会阻碍驾驶员灵活操作,不利于脱险,金属结构的雨篷骨架甚至可能造成二次伤害。”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并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赔偿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日前,经余杭区检察院起诉,余杭区法院依法判决韩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给电动车加装雨篷属于擅自改变车辆外观及性能的交通违法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加装雨篷,已经加装雨篷的请尽快拆除,切勿贪图一时方便而与安全隐患相伴同行。(通讯员 余检 记者 王艳颖)